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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

发布时间:2014.01.09 来源部门:中航工业三六三医院
作者: 系统 摄影: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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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在异地居住,是否可以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答:可以办理。参保人员应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手续,申请期限应在异地就医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期间。

二、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的参保人员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疾病?

答: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向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认定在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结算的同时提出,提供参保关系所在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的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保卡。

三、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后,能不能在成都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答:不能,在办理异地就医核准登记有关手续后,其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即行中止,中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异地门诊特殊疾病结算需要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哪些资料:

答: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二)单位申请结算的,须提供《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四)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

(五)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内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六)安置地卫生、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及等级证明;

(七)患者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患者社会保险卡;

(九)患者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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