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
一、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可以不在申请认定的医疗机构吗?
答:可以。参保人员可以在成都市范围内选择任何一家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如何在医疗机构办理治疗?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就医时,凭身份证、社保卡和认定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申请、治疗和结算。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构缴纳部分预付金后开始治疗,结算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计算网络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向选定的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就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主诊医生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治疗机构专人对治疗方案进行复审→刷社会保险卡→输入密码→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金→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确认每次检查、治疗的项目及金额→治疗期满结账→刷社会保险卡→输入密码→签字确认医疗费用明细→扣减个人账户金或现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留存发票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就医结束。
三、门诊特殊疾病每次治疗期限是多长?
答:治疗期限为3个月。期满结算后如需继续治疗,须重新办理就医申请。
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可以变更吗?
答:可以。参保人员在审核期间内确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在所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
五、门诊特殊疾病期间可以住院吗?
答:可以住院。但产生的治疗、检查、药品等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六、如果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关检查设备,可以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吗?
答: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的医疗机构无相关检查设备,经治疗机构的主诊医院提出意见,医保部门鉴章确认后可以在我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外检,外检费用按规定在治疗机构结算。
七、如治疗的医疗机构无相应药品,可以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吗?
答:不行。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药品,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需要,治疗机构开具的外购药品和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非基药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八、能不能同时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答:不能。
九、申请药品可以开零吗?
答:可以。医院必须按以下方式开药:瓶装药按颗数开零,板状药按板开药,袋装药按最小袋包装开零,某些特殊药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开零的,超量开药最多不得超过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