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
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答: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指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标准,确认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能否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行为。
二、初次或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再次申请时如何办理?
答:(一)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参保人员,向具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二)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在初次或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结算的同时提出,提供参保关系所在地或安置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的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以及《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关系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时间应在异地就医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止。
三、哪些情况需要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答:通过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以及办理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注消异地就医登记后,均应按规定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四、在新办法出台前就已经办理门诊特殊的病种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答:不需要。但新增病种或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五、哪些机构具有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格?
答:具有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格的为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具有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在成都市范围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向具有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办理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向参保关系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
六、门诊特殊疾病最多可以申请几个病种?
答:最多可申请五个病种。
七、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是否可以再向另外具有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
答:在一家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八、如果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复查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九、住院期间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吗?
答:不可以。
十、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流程?
答:参保人员提供认定资料→刷社会保险卡,认定机构核实参保人员参保信息→认定机构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病情资料或出具相关检查检验单→认定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的检验、检查结果→认定机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准确录入申请的病种→参保人员领取填有认定结果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认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