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的概念、范围、原则及政策依据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人社发【2013】226号)。
二、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答: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三、哪些人可以办理门诊特殊疾病?
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所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四、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病种?
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
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
第四类: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 慢性肾脏病
五、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持身份证、社保卡及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向具有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持身份证、社保卡及认定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向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六、门诊特殊疾病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成都市内: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认定→认定通过后,向治疗机构提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申请→治疗期满后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申请下次治疗或认定(新增病种须进行认定,所有业务均刷社保卡办理)。
异地安置人员:持认定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对符合认定标准的进行认定→参保人员持结算资料办理结算→认定结算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