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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小知识(一)

发布时间:2010.10.11 来源部门:中航工业三六三医院
作者: 系统 摄影: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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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是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通过此医疗补充保险再化解一部分风险,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保险。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在大成都范围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大病互助补充保险。
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公式是什么?
答:城镇职工:【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 全自费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
城乡居民:【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 全自费 - 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
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 全自费 - 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
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于特殊医用材料费怎么支付?
答: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50%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
问: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封顶线是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问: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该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的费用在定点医院直接办理结算。
问:门诊特殊疾病还能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吗?
答: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能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问:原来的补充保险还能使用吗?
答:购买了原补充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但报销之和不能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实施时间?
答: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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